考研首页 专业课资料 考研网络课堂 专业课远程辅导 图画考研 关于爱考专业课 专业课帮助中心 考研专业课订阅Email 考研专业课用户投诉
爱考考研
资料搜索     关键字    加入收藏
最新资料: 2009年贸大法学强化班全套录音和内部资料  09北语对外汉语基础强化全套录音课件和全套内部讲义  09北语对外汉语冲刺串讲模考班全套录音课件和全套内部讲义  2009爱考机构北师大对外汉语教学暑期基础强化班全套录音和全套内部资料  2009北师大文学院文学类(文学理论)(现当代)(古代文学)(外国文学)(含比较文学)暑期基础强化班全套光盘和内部资料  信号与系统2006年12月冲刺班包括全程授课光盘和模拟题及参考答案  2008会计综合考前最后冲刺点睛班全套函授课程(录音和讲义)  2008中国人民大学校内经济学统考考前最后冲刺点睛班全套函授课程  经济法笔记  知识产权笔记  最新课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金融学 清华大学 电路原理 清华大学 信号与系统 中国人民大学 行政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保障学 中国人民大学 社会学与管理学 统考 心理学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类 北京师范大学 汉语言文字学类 北京理工大学 信号处理导论
用户名:
密 码:
·
2009年贸大法学强化班全
·
09北语对外汉语基础强化全
·
09北语对外汉语冲刺串讲模
·
2009爱考机构北师大对外
·
2009北师大文学院文学类
·
信号与系统2006年12月
·
2008会计综合考前最后冲
·
2008中国人民大学校内经
·
2008中财经济学国庆强化
·
2008年贸大法学冲刺班全
·
2008最新国关基础强化全
·
2008年社会学基础强化班
·
2008行政管理暑期基础强
·
2008(727+437)
·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学
·
北京理工大学 材料科学基础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综合(一
·
北京理工大学 机械设计
·
中国人民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
·
北京师范大学 文学类
·
北京师范大学 汉语言文字学
·
对外经济贸易 经济学科综合
·
统考 教育学
·
统考 心理学
·
免费讲座 复试调剂1
·
免费讲座 复试调剂2
·
免费讲座 复试调剂3
·
免费讲座 复试调剂4
 

考研复习法硕指导:刑法学部分之共同犯罪


爱考机构考研站
文章来源:
考研教育网
发表时间:
2006-8-27

这一期我们来谈谈法硕刑法学考试中共同犯罪的问题。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因此考研教育网就共同犯罪这一考点制作了本期专题,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2004年真题:

  21、甲唆使乙杀丙,乙将丙杀死。甲和乙属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简单共犯D、复杂共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当数人共同犯该种罪行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确;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D正确。

  26、简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国刑法对教唆犯规定的原则。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2003年真题:

  14、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以及故意内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正确。

  16、李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大量财物,则(BC)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B、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李弟不构成犯罪D、李弟构成犯罪

  [分析]考查点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李弟不构成犯罪。而两个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要求各个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李某和其弟不构成共同犯罪,李某单独构成诈骗罪,故B、C正确。

  30、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C)

  A、主犯、从犯、胁从犯B、首犯、教唆犯、帮助犯

  C、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D、教唆犯、主犯、从犯

  [分析]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按照作用分类可以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根据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C正确

  36、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BD)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D、甲成立强奸罪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成立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本案中,甲、乙只有共同盗窃的故意,而没有共同强奸的故意,所以,甲、乙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甲单独成立强奸罪,乙对甲的强奸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



爱考机构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文章来源:爱考机构”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爱考机构”,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站注明文章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系本站转载,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③本站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爱考机构观点或立场。

搜狐教育频道 腾讯教育频道 网易教育频道 新浪教育频道 考研专业课 计算机统考 人人免费考研资料社区 计算机统考辅导
鸿铭教育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爱考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04-2006 aikao.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爱考机构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南路考研培训图书楼203室 204室 乘车路线>>>
客服QQ:82669923 报班咨询 Tel:010-51283340 62642862 E-mail:aikao#yahoo.cn
工作时间:9:00AM-6:00PM(周一至周日) 邮政编码:100086 京ICP备 05052782